分主客观的,很明显的嫖娼。
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,不论幼女是否自愿,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,以强奸罪定罪处罚;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,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,未造成严重后果,情节显著轻微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
以暴力、胁迫、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。
强迫未满十四岁幼女卖淫的;强迫精神病患者及痴呆妇女卖淫的;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摧残妇女身体强迫其卖淫的;明知妇女有性病而强迫其卖淫的;强迫两名以上妇女卖淫的;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立为重大案件。
强迫十名以上妇女卖淫的;摧残被强迫卖淫妇女,造成重伤、死亡或身体残疾的;以团伙或集团形式强迫妇女卖淫的;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立为特大案件。